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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镜高悬”看司法公正

来源: 南通政法网 发布时间:2014-08-10 字体:[ ]

我们在观赏古代戏曲时,常常会看到挂有“明镜高悬”的匾额, 它被看做审案公正严明的象征。在传统中国衙门的公堂之上悬挂“明镜高悬”匾额,有着颇为丰富的文化内涵。在公堂上彰显“明镜”的神性力量和象征意义,既延伸了司法官员的能力,又起到了约束司法官员的功能,更产生了威慑原被告双方的作用。

众所周知,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的终极目标,乃是实现“罪罚相抵”原则,所谓“抵罪”或“中罚”者是也;如欲实现这一目标,那就必须竭尽全力查明待决案件的事实真相与具体情节,并与天理、国法、人情进行反复权衡,以期给出恰到好处的裁决。而必然要求司法官员对于待决案件进行个殊化的考量,最终作出符合具体妥当性要求的裁决。由此,我们看到了支撑着“明镜高悬”这一司法象征背后的价值基础,以及它们之间得以联系起来的桥梁。这也就是司法实践意欲实现的“实质正义”原则,以及共同拥有的“明”观念。

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决的关键,并不完全在于如何严格遵循法律,而是怎样细细推敲天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平衡。即裁判者既要关注且确实地遵循着法律规定,同时仍要认真对待法意的微妙精神。简言之,司法官员的裁决要以“得宜”为至上原则,即司法裁决必须达到合情合理和恰到好处的崇高境界,即追求案件裁决的个殊化与妥当性。

“公生明,廉生威”,在中国人心目中清廉、公正与明察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当今的法官要追求公平正义,就必须明察秋毫,洞烛幽暗,“明镜高悬”,时时刻刻提醒排除偏见,保持虚心听审的态度,方能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