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海门“毒狗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09-06 字体:[ ]

办案单位: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诉检察部

简要案情:

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某、马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毒狗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9年6月12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一、判令马某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246948元,张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对其中的14871元承担连带责任;任某某对其中的1802.5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张某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1095000元。三、判令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四人在发行范围为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含有琥珀胆碱的毒狗肉流通至市场领域,销售金额巨大,危险性高,对众多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侵害社会公益,故向海门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贡献

1、积极开展调查核实。民行和行检部门通力协作,互相配合,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查清案件情况。

2、报请上级院批准后起诉。根据江苏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关规定,对案件报请南通市院及时报批后提起诉讼,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