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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聚餐竟被商场宣传成“爱的告白”,判了!

来源: 启东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26 字体:[ ]

顾先生应朋友邀请到启东市某商场的一家餐厅用餐。期间,他与一名女性朋友和一个小孩相邻而坐。此时,正在取材的商场宣传团队将三人共同用餐的画面拍摄了下来,作为配图发布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上,并配以标题“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事后,顾先生的朋友阅读到这篇文章,立即转发给了顾先生,顾先生这才得知此事。为此,他前往该商场,要求商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顾先生遂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商场擅自拍摄顾先生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并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该照片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让认识顾先生的人误以为顾先生组建新家庭,对其社会形象及评价造成偏差,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精神伤害。同时,该商场也未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

最终,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该商场在启东市市级报纸上发布向顾先生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向顾先生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肖像受到法律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个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举了五种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除此之外,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传统的侵犯肖像权的使用行为,一般表现为使用明星的照片介绍产品,让公众误以为明星为其产品代言,是比较明显的商业行为。

本案中,商场的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明星以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犯。因此,商家进行宣传,发布图片或者文字时,务必依法审核,谨慎使用他人肖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