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启东法院调解,张某需分期归还陈某50余万元。因张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启东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仍未履行,因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向张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今年5月,案件承办人经调阅相关数据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有乘机记录。6月14日,启东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张某到执行局接受调查。经调查,张某明知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报有侥幸心里,通过“黄牛”绕过限高系统购买机票出去帮子女谈生意,张某经谈话后认识自身错误愿意接受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张某罚款6000元。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乘坐飞机、高铁的名单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违反“限高令”乘机的行为,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是“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的“拦路虎”,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据悉,这是南通地区法院在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出的首张罚款单,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决心,展现了法院系统上下联动、左右联通、综合发力的强大威慑力。
【法官说法】
1.限制消费令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限制消费令都限制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如何启动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4.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为你单位有履行能力而有意逃避债务,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除查封、扣押你单位的有关财产外,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