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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疑似睡觉、向领导反映问题被开除,企业行为合法吗?

来源: 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1 字体:[ ]

王某在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任总务部保安一职。2020年期间,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王某“凌晨被发现有睡岗情况”及“未按上级领导安排、到了工作时间未能回到工作岗位,在领导指正提醒后仍未及时回到工作岗位”等为由陆续对王某作出五次记大过处罚。据悉,王某系因对公司就业规则不理解在上班时间找领导反映而未及时到岗。后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起诉至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普通员工,因对公司就业规则相关内容的不理解,从自身角度向主要领导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投诉等,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该公司以王某不服从管理为由给予记大过处罚,依据不足。此外,该公司以王某被发现有睡岗情况为由作出两次记大过处罚,但从该公司提供的背面视角视频中难以作出认定,王某对此亦予以否认。综上,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对王某作出的上述记大过处罚依据不足,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对其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以及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等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就业规则》规定,员工记大过达三次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解雇处理,并规定了违反劳动纪律应予处罚的具体情形。该《就业规则》修订时经过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向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公示。公司在作出解除决定时与工会进行过沟通,工会亦表示同意。2020年期间,该公司对王某陆续作出五次记大过处罚,但王某对其中四次记大过处罚均不予认可。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王某因对公司就业规则相关内容的不理解,在上班时间拦住公司领导反映问题,属于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表达,其沟通事项并非与工作无关,其行为也无明显不当,该公司以王某不服从管理为由给予记大过处罚依据不足。该公司同时认为王某存在多次凌晨睡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视频系从王某背后拍摄,根据视频内容无法认定王某在工作时间睡觉或存在睡岗的行为,该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补充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该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记大过处罚依据不足,其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