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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22 字体:[ ]

适逢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中院选取了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期望以此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携手共建诚实守信、绿色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

(一)二手车商隐瞒事故车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金——顾某与二手车经营部、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顾某至经营部购买二手车,后因看中一辆轿车便与老板王某商谈。其间,顾某询问王某,该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有无大的维修。王某表示该车辆此前只有“小碰小擦”。顾某很满意,便支付购车款2.5万元驾车离开。次日,因车辆滤刮器故障,顾某送去维修,维修人员告知顾某该车辆可能是事故车。顾某因与经营部交涉无果,诉至法院。诉前,顾某将车辆送至评估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车辆左侧C柱钣金做漆,右C柱符合切割、烧焊,左侧纵梁变形,右侧纵梁变形烧焊,车底和顶棚有进水痕迹,符合“重大事故车辆检测项目判定标准”,最终认定车辆为“事故车”。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二手车经营部卖车时,既承诺顾某车辆没有大事故,只有“小碰小擦”,又未将车辆系从平台拍得、平台公示20多条维修信息的情况告知顾某,结合该车辆系事故车的鉴定结论,应当认定二手车经营部在出售车辆时明知车辆是事故车却故意隐瞒事实,诱使顾某错误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双方相互退款退车,二手车经营部赔偿顾某三倍购车款。

【典型意义】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的有关信息,已足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整体的购买决策的,可以认定构成欺诈。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即使是二手车,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事故的程度、维修次数、是否属于事故车等有关真实情况。本案中,车辆在骨架、外观、内饰、工况、电器等方面存在20多项维修记录,更换过挡风玻璃、安全气囊,修整过左前门、右后门,这些已不属于经营部所谓的“小碰小擦”范围,而构成事故车。经营者故意隐瞒所售车辆系事故车的重要事实,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在依法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基础上,判决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有力保护了二手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营者发行预付卡 约定不明的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钱某与健身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健身馆开展“暖冬会员招募”活动,钱某作为老会员办理了一张88元体验卡,并参与了砸金蛋活动。后,钱某又办理了价值9880元的精品器械课半年卡,并签订《会员入会登记合约表》(精品课赠送半年且不限次数,但该卡一直未开卡使用)。2022年2月,钱某收到健身馆通知:将原定课程时间由1小时调整为45分钟。钱某因与健身馆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消费、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预警、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会员入会登记合约表》,系健身馆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课时时长,现健身馆自行将课时从每节课60分钟缩短至每节课45分钟,不符合钱某对原有合同目的的合理期待,故在应作出对钱某有利解释的情况下,健身馆擅自缩短课时构成违约。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健身馆应退还钱某相应费用。

【典型意义】

在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相较经营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准确适用预付卡解释规则,对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但未就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消费、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预警、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作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对于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科学理性选择、购买,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过于简单的,要及时明确合同条款内容,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三)宣传时夸大产品使用效果 可能构成欺诈——兰某与电器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兰某在电器公司网店花费27.9元购买了一只电热水袋。兰某使用后发现,该电热水袋虽然宣传“充电7分钟,保暖8小时……”,但实际充好电使用两小时不到便会降到40度以下,并没有宣传的取暖功效。兰某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认定该产品“商品销售页面确实在产品功效上有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后兰某以电器公司涉嫌夸大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电热水袋的钱款27.9元,并赔偿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本案中,电器公司销售的电热水袋销售页面在产品功效上有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诱使兰某错误地作出了购买该电热水袋的意思表示,电器公司的夸大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兰某主张退还27.9元,并赔偿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选择在线上购物。面对众多线上商品,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商品宣传页面、视频等内容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从而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本案中,电器公司在销售页面对电热水袋的功效描述夸大宣传,致消费者误解了电热水袋的使用功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电器公司构成欺诈。现消费者因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请求按照500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500元,既促进了司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也告诫广大商家应当谨慎、真实、全面、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避免构成欺诈。


(四)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 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艾某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起,物业公司负责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艾某系该小区业主,但长居外地。2021年9月,艾某发现其因欠缴物业费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艾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其对电梯及门禁系统的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已按约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与欠费业主理性沟通,或循司法途径解决,不应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使其不能正常进入单元门、不能正常使用电梯门禁系统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缴物业费。本案中,艾某虽欠缴物业费,但对门禁系统仍有权使用。物业公司对艾某欠缴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经承办法官依法释明后,物业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即主动恢复了艾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艾某仍坚持其诉请已无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因物业费缴纳问题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应采取通知、公告、诉讼等合理手段,但其司往往为了快速、有效地收缴物业费,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业主能够举证证明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和业主遵守契约精神,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内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全程无忧”培训不包过考试 学员要求退钱未支持——小张与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为获得本科学历,小张在培训机构报名了“全程无忧”班。培训机构在收取小张7200元学费后,为小张提供了为期两年的线上直播、录播课程以及纸质学习资料。报名后,小张进行了短暂时间的学习,并且考过了两门课程,但他觉得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没有太大用处,在淘宝上只值几百块,觉得应该培训班包过考试,便未认真准备考试。考试时,小张发现并无答案可抄,便只考了几门课程,后因觉得受到欺诈,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钱。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想要取得自学考试文凭,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备考,不应寄希望于抄答案获得文凭。小张支付了学费,培训机构亦为小张提供了课程、学习资料等培训服务,现小张因自身原因不愿考试而无法取得本科文凭,责任在于其自身。小张要求培训机构返回培训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提到,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相关考试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此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本案中,学员错误理解培训机构的“全程无忧”是包过考试,转而希望通过考试作弊获取文凭,消费理念不当。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本案服务合同纠纷,对于积极引导广大学员诚信备考、不错误希冀考试作弊具有重要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