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购买瓷砖收货两个月后还能要求卖家退货吗?

来源: 启东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2-07-28 字体:[ ]

俗话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是一种传统的民间交易方式,意味着钱货两清,双方均不得反悔。但是是否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履行付款义务,买方就不能要求退货退款了呢?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支持原告退货退款的诉请。

2021年4月14日,原告孙某向被告某公司购买瓷砖。该公司向孙某出具两份订货单,一份订单瓷砖型号为VPA,数量为100块,单价为60元,共计6000元;一份订单瓷砖型号为VPG,数量为66块,单价为85元,共计561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货款合计11600元。孙某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在公司送货后已付清。2021年5月29日,双方因退货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就型号VPG的18块瓷砖进行了退货退款。2021年6月,孙某以收到瓷砖型号不符为由向该公司申请退货退款被拒。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6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主张解除买卖合同以及要求退货退款是否成立。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孙某提供的订货单及瓷砖包装箱的照片证据可以证实,公司向孙某交付的瓷砖与订单上载明的型号不符,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却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辩称,孙某在收货后订2个月以后才提出异议,不符合订货单上约定的20天内。法院认为,该订货单上的“顾客须知”仅就数量约定多退少补,内容为格式条款,孙某主张的是交付货物型号不符,因此不适用该20天的约定,故对被告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其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孙某与公司未约定违约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予退货退款,但其发错货物型号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孙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交易是互利互赢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的程度和形态则决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则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司法解除四种方式。本案中,公司向孙某交付的货物型号不符,已构成不适当履行,致孙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孙某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即便是收货后2个月,孙某仍然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购买商品时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查验商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卖家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卖家也不要想当然以为卖到货拿到钱就万事大吉,其仍应承担商品的质量、维修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