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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针毒饵捕杀狗并销售,主犯被判十年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01 字体:[ ]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该案由海门法院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海门检察院以4名被告人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系江苏灌云人,租住在启东。被告人张某学、祁某梅系江苏连云港个体经营者。在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王某成、王某浪在海门、启东等地,通过网购的毒镖毒饵捕杀狗并盗走,再通过长途客运车分销给张某学、祁某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张某学、祁某梅在明知是毒狗肉的情况下依旧加工后贩卖给饭店、熟食店、散客等,销售额共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张某学、祁某梅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成、王某浪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责任,都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学、祁某梅系共同犯罪,但张某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祁某梅为从犯。四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该案中,在随机抽取的狗肉样本中含有琥珀胆碱和氰化物成分,这些化学品或药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属于高毒物品,人一旦食用了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有毒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狗肉的检疫标准,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狗肉生产地不明,还极有可能含有琥珀胆碱和氰化物等高毒成分或携带寄生虫、狂犬病毒等致命有害物,因此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市民要谨慎购买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