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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6则

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18 字体:[ ]

01

四名女工运用刑事自诉讨回工钱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四名女工向如皋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曾经的服装厂老板娘陈某拖欠款项共计3万余元。执行过程中,陈某名下的一辆汽车被法院扣押。当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当场给付四人各3000元,剩余欠款约定于2022年1月15日履行完毕,四名女工同意暂不处置车辆。如皋法院向陈某出具《保管财产委托书》,委托陈某代为保管被查封车辆并明确告知其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事项。但付款期限届满时,陈某未能履约,同时四人得知陈某竟擅自将法院委托其保管的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3万元已作他用。心急如焚的四名女工提出了恢复执行申请。面对执行干警的批评教育与再三提醒,陈某仍存侥幸心理,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且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车辆。四名女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刑事、执行法官携手再次对陈某开展法律及诚信教育,并督促其最终于7月1日履行完毕全部债务。7月6日,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在判决前已向四名自诉人兑现全部案款,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这起自诉案件是申请执行人拿起自诉武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典型案例,通过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施加压力,敦促其履行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南通中院倡导辖区法院建立“自诉与公诉并行”的拒执打击模式,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02

借他人银行卡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陆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4000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徐某无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未申报财产,也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启东法院第一时间依法冻结徐某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等账户,但徐某却动起了歪心思,花钱也如往常一样大手大脚。执行干警发现猫腻后坚持调查,经过多轮线索排查,竟发现徐某将钱转入其母亲的银行卡并绑定微信使用。2021年7月至同年11月,徐某单笔支出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合计21万余元。调查还发现,徐某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擅自将经营收入多次用于归还他人欠款,计人民币约2万元。鉴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启东法院将案件移送启东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徐某此时才悔不当初,主动与陆某取得联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完毕。同时,其在该院的另外两起执行案件也均达成执行和解。综合考虑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妥善处理了债务,启东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为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其形式各异,如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虚假登记,私卖动产等,但通过执行干警细致入微的工作,总能找到蛛丝马迹,并以此寻踪蹈迹,还原事实真相,破解执行难题。启东法院在近几年的打击拒执罪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善于根据案件细节,深挖财产、人员线索,在案件执行中谋求突破。执行干警一丝不苟的工作,辅以打击拒执罪的巨大威慑力,往往也使得执行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让债权人的利益落到实处。

03

拒不交出并出卖被法院档案查封的车辆获刑案

【基本案情】

杨某系崇川区某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2019年12月16日,崇川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该中介服务部返还秦某定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杨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于2020年6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13日,崇川法院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杨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既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如实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2020年7月30日,崇川法院查封杨某名下威驰汽车。2021年3月,杨某以3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苏州收二手车的赵某,得款35000元,因该车被法院查封,故一直未能过户。杨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16500元转给小贷公司用于偿还该车贷款,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销。

2021年6月5日,崇川法院执行人员约谈杨某,责令其限期将名下车辆交付法院处置,杨某未如实陈述车辆已被卖掉的事实,亦未将卖车款上交法院。崇川法院查明事实后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立案侦查,后由崇川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杨某缴纳了35000元车款。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案件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即应按执行法院的要求,如实申报财产,将可供执行的财产送交法院,积极配合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车辆是可供执行的最常见的财产之一,由于移动性强,法院较难直接控制,但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应主动将车辆交付法院处置,如故意隐瞒,甚至私自变卖,即产生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杨某有多个违法行为,一是未按执行法院要求如实申报财产;二是私自变卖车辆并将变卖款另作他用;三是变卖后接受法院约谈时仍刻意隐瞒事实,可见其拒执行为顽固。虽然最终缴纳了35000元车款,但犯罪已经构成,只能吞下这枚自酿的拒执苦果。

04

收到工程款未向法院报告私自另作他用获刑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2日,如东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两起案件六位原告的劳务报酬合计3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能按期履行,六名原告向如东法院申请执行。如东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陈某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但陈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陈某近期有工程款收入,如东法院即展开详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陈某确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上海某公司给付其的8万余元,但其未向法院报告此情况,仅将其中2万余元用于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其余款项其自称部分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部分另作他用。承办法官将案件移送如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由如东检察院向如东法院提起公诉。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收入,除了用于个人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外,均应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被执行期间取得的大额收入应首先用于清偿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不得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对款项作出处理,否则即使是被执行人所认定的债务,私自清偿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取得8万多元工程款后未向法院如实报告,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最终被法院判处拒执罪获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主观上没有配合法院执行的意图,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行为。

05

调解书经执行裁定书转换后拒不履行被追究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庄某与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通州法院2018年3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蔡某应当给付庄某4万元,如果未按期给付,则庄某可按照5万元申请执行。因蔡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庄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蔡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325元,并责令其于2020年3月23日前如实向法院书面报告财产。蔡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以其与庄某之间的债务不清为由拒不履行,也未报告财产。通州法院据此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蔡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既不缴纳罚款,也不主动履行义务。2020年7月17日,通州法院再次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蔡某于2020年7月23日前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蔡某仍不履行。通州法院对蔡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严密调查,发现蔡某具有工作和收入,根据其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其在2020年至2021年10月间收入流水21万余元。蔡某此后亦承认在法院执行裁定作出后至2021年10月间,其个人净收入至少6万余元,而其实际仅履行1000元。通州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通州公安局,启动追究其拒执罪的法律程序。2022年7月,蔡某得知法院即将判处自己拒执罪后,连忙约了庄某一起到法院,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罚款1万元。虽然蔡某取得了庄某的谅解,但因其犯罪行为已成立,通州法院判决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亦可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被执行人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接受处罚后改正错误尽快履行。本案中蔡某在有稳定收入,且收入足可以履行全案债务的情况下,多次对法院的财产报告令不理不睬,在收到法院的处罚决定书后仍不思悔改,拒不执行,错过了最佳的救赎时机。最后虽然投案自首,主动履行债务,仍因之前拒执情节严重,不免获得实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06

被执行人拒不腾房交付被追究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徐某系南通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0年8月,某银行诉徐某、南通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海安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应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有权对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予以拍卖、变卖,其所得价款按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还款期限届满后,徐某、南通某公司未履行,某银行向海安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通某公司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海安法院依法查封南通某公司所有的涉案抵押房产并张贴腾房公告,限期腾空抵押房屋并交付法院拍卖,但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两被执行人拒不还款,又不将查封房屋腾空交付法院处置,从首次执行后历时一年多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由于南通某公司和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海安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海安公安局,并由海安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同意将南通某公司进行变卖,并用变卖款向银行履行了全部本息,取得了银行的谅解。2022年8月30日,海安法院判决南通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不履行法院要求的腾房、交付等行为义务,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拒执罪。司法实践中,处置不动产、腾空房屋、排除占有等行为执行,因标的物情况复杂、涉及人员多,对抗情绪大,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本案中,执行法院面对被执行人长期对抗、拒不腾房交付的情况果断出手,向公安移送犯罪线索追究其拒执罪,最终促使债务人主动变卖房屋,履行债务。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及时实现,又维护了司法权威,给执行工作提供了有益思路,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