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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车里有便宜的“柴油”
海安检察官:出售燃料油给柴油货车涉嫌非法经营

来源: 南通检察网 发布时间:2019-11-20 字体:[ ]

“我没有跟人家说是什么油,人家也没有问。我只会跟少数几个有疑虑的驾驶员说油耐烧,油的颜色也不错,不会把油嘴烧坏。而且,我姐夫说没事儿,燃料油也可以当成柴油用的。”面对检察官的审讯,季某避重就轻地说道。而早在2017年11月1日,8部委就已经明令禁止将非机动车辆用油作为汽车用油买卖。近日,海安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出售燃料油给柴油货车的宋某,依法向海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5月,东台某运输公司的法人宋某忽然“灵光一闪”,既然柴油车也可以使用燃料油,燃料油价钱还比柴油便宜,如果将燃料油当作柴油卖给货车使用,倒是一个不错的生财之道。于是他从连云港某石化有限公司批量购进燃料油,并储存在东台、海安的物流园的油罐车里,出售给过路货车,出售价格比市场上卖的柴油每升低一元左右。时间一久,南来北往的货车司机(其中大多数为外地司机)都知道宋某的油罐车里有便宜的“柴油”,为了节省运输成本,纷纷加上了宋某、季某的微信。很快,宋某就赚了10万余元。经检验,宋某所售油品含硫量为1613mg/kg,不符合GB252-2015《普通柴油》标准规定的要求。

该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柴油分为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车用柴油的质量要求比较高,普通质量次之,燃料油不属于柴油一类,主要用于锅炉加热。燃料油和柴油的主要区别在于含硫量和十六烷值不同,燃料油并不能充当货车柴油使用,燃料油充当货车柴油使用会使货车排放标准不达标,还容易损坏车辆的动力系统。燃料油和柴油要求和标准不同,所以燃料油不能够充当货车柴油使用。司机朋友们切莫因为贪图小便宜而损坏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