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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文斗“小三”,判了!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11 字体:[ ]

现年25岁的小江是一名婚礼主持人,形象靓丽、事业蒸蒸日上,最近,她却因一篇网文而深陷舆论中心。舆论的关键词“小三”不仅让合作单位纷纷与她解约,更让她遭受了众多亲友的无端揣测和嘲笑。小江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经朋友提醒,小江才知“祸首罪魁”是林女士在某网站发布的《我和婚礼主持人他的“离婚澄清”》一文。林女士的丈夫是小江的同事,她在该文中引用小江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生活照片并多处配文“出轨对象”“小三”等。该文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大量评价,如“出轨对象是一名叫XX的主持人吧”“作为婚礼女主持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真可恨,有没有人跟我一起去评论揭开她丑恶的面目”……

小江认为林女士单方面在公开网站发布毫无事实依据的文章,并大量曝光了其照片、姓名、职业等个人信息,使其本人招致恶意解读及社会评论。林女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江的名誉,致使其工作、生活遭受巨大负面影响。小江为此诉讼至海门法院,要求判令林女士及网站平台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网站平台书面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负担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3000元等。此外,小江向林女士、网站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发布内容、赔礼道歉。网站平台收到后,在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即删除涉事网文,并同时向双方发出通知。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林女士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江与其夫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在网站发布涉事文章并引用了小江本人照片,极易让读者认为小江即破坏其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事实上,该行为亦引起了网友对小江的负面评论,造成公众对小江的社会评价降低。林女士主观上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法院对小江要求林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并要求侵权人林女士在涉案网站以文字形式(内容经法院审查认定)向小江赔礼道歉。因案涉文章已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删除,故小江要求林女士及网站平台立即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理涉。关于小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院综合林女士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由林女士赔偿小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小江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3000元及律师费1万元,法院认为系小江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均可纳入赔偿范围内故予以支持。

此外,因网站平台在收到小江投诉后第一时间删除案涉文章,已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判令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名誉权受侵害时主要从事实、价值层面判断。从事实层面上,不应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同时不得涉及他人隐私。从价值层面上,不得存在侮辱诋毁的言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果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于网络侵权纠纷,受害人可以综合各种合法手段努力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和影响范围,以减轻伤害。如确定侵权主体并收集对方身份信息、积极和对方进行沟通要求立即删帖、要求信息发布平台删帖或限流,及时留存证据固定侵权事实,向公安或其他有权机关寻求帮助等。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应以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为限。网络账号不是侵权用户的避风港,网络用户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切不可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