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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一起物业停车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

来源: 南通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9-06 字体:[ ]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权威裁判规则19例,南通中院二审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其中,成为全国法院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裁判范例。

2015年3月,徐某、袁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小区的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为住宅,另一套为北广场地面商业用房,两人装修后用于经营一家咖啡馆。该小区由天宝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关物业费。2017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天宝公司联合公示了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其中北广场地面停车位临时停车为1至4小时收费5元。

2017年7月,咖啡馆开张后,徐某、袁某向天宝公司领取了每张5元的临时停车券,加盖了咖啡馆的发票章,对前来消费的顾客发放停车券,顾客凭券驶出。截至2017年9月,徐某、袁某累计发放停车券2296张。

随后,天宝公司持2296张停车券向徐某、袁某索要停车费,但两人辩称顾客车辆所停放的店门口道路和广场属于公共用地,并非天宝公司提供的停车场,天宝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多次索要无果后,天宝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徐某、袁某缴纳停车费1148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某、袁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地面停车位的产权实际是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开发商将房地产出售给业主后,小区宗地号内的土地使用权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论规划车位还是临时车位,只要设置在业主共有的小区地面,开发商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又不能办理专有产权登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遂改判驳回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由南通中院院长曹忠明担任审判长,案子审结后被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报道转载,3天内阅读量达58万人次,该案入选2018年度南通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今年3月5日,中国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以《我的车位我做主》为题播出了这起案件,受到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