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转给女友114万,分手后能要回吗?

来源: 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11 字体:[ ]

为表达爱意,一男子给女友还了巨额网贷,又转钱给女友买车,在对方提出分手时也靠“一掷千金”来挽回感情,然而两人最终还是走到陌路。那给女方花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2019年9月,李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恋人。在双方交往之初,李某见赵某无力偿还网贷,便陆续向赵某转款共计40万元,帮她偿还网贷。此后,李某又出资24万元为赵某购置新车,并在赵某欲与其分手时向其一次性转款50万元。虽然李某为赵某花了不少钱,但最后二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以分手告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回恋爱期间向赵某的转款110余万元。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自愿为赵某偿还的网贷属于赠与,赵某接受赠与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不应予以返还。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赵某数次要求李某为其购车,李某因资金原因一直未满足赵某,后来李某在双方感情开始趋淡时为赵某支付了购车款24万元。同时,在赵某提出分手时,李某即向其转账50万元,由此可见,李某意图通过赠送钱款达到稳定及挽回双方恋爱关系的目的,该两笔款项显然属于李某为维持恋爱交往关系、缔结婚姻而进行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因赵某提出分手,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故赵某应向李某返还款项74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官提醒,借婚恋索取财物非正当行使婚姻自由权利,不符合婚姻自由本意,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当今社会早已实现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均应自主自立,不应通过恋爱婚姻向对方索取钱款财物,以满足不正常需求。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婚恋中的男女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将恋爱婚姻物质化的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