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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在前女友朋友圈骂脏话?,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6 字体:[ ]

2021年5月,陈某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同年7月,双方协商订婚事宜,由陈某给付张女士礼金18.88万元。几天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陈某如数将礼金给了张女士,另给付张女士改口费4000元。此后,双方感情破裂未能结婚,陈某遂向张女士索要礼金,但张女士一直未予归还,陈某气愤不已。2022年2月的一天,陈某在张女士的某条朋友圈动态下连发三条评论,内容包含了一些脏话和侮辱性用词。张女士认为,陈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陈某诉至海安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连续十日在其原微信朋友圈书面道歉,并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律师费4000元,同时判令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女士与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订婚时,陈某给付张女士礼金及改口费。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未能成婚,陈某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张女士未予归还。此后,陈某在张女士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可见,本起纠纷是双方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而导致。当然,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在追讨彩礼的过程中,应当理性对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方法,而非在张女士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该行为显然会对张女士的名誉造成影响,故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陈某评论的内容只有双方共同的好友可见,传播范围较小,张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且为制止陈某的侵权行为,同时张女士亦可及时删除陈某在其朋友圈的相关评论,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另张女士虽提供律师费发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且同时期张女士另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处理,故无法确认该笔律师费为本案所产生。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原造成影响动态)里向张女士赔礼道歉,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网络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除了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要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南通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

本案中,陈某在张女士朋友圈评论的内容只有双方的共同好友才可见,传播范围相对较小,但毕竟在相应的朋友圈子造成一定的影响,并给张女士的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侵害,故张女士要求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原造成影响动态)里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同时综合分析事情的起因、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多种因素,未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并无不当。

钱锋提醒每一位网络参与者,在充分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要谨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不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