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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 海门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0-02-27 字体:[ ]

一出租车司机因车祸不能从事驾驶员工作,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近日,被海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田某是一名“的哥”,2017年3月7日,田某(乙方)与出租车公司(甲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给乙方轿车一辆,甲方在租赁给乙方车辆的同时,提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租赁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11月7日;乙方须于每月底前交清次月租金;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租赁车辆的营运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经营风险、经营费用除双方特别约定外,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要求需要对乙方进行一定的要求或管理,双方仅是车辆租赁关系,无劳动及雇佣关系等,双方不承担约定以外的义务。

在租赁期间,田某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交纳3980元租金及清洗费用。2018年6月初,田某出车营运过程中与第三人顾某发生交通事故,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田某受伤、车辆报废。后田某将车辆归还出租车公司。现田某以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从事驾驶员工作,其按约缴纳租金,但出租车公司未支付其工资为由,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判令确认田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本案涉及传统出租车行业内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该认定并不因同一行业而作出同一评判,而应根据不同出租车公司与不同驾驶员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而最终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该案而言,田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田某与汽车出租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即双方采用了租赁经营模式。该经营模式是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的一种,未被法律所禁止,且根据现行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国家允许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采取租赁等经营模式,故双方的租赁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其次,从双方意思表示来看,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由出租车公司将车辆租赁给田某,田某只需按约支付车辆租赁费用,双方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主观上排除了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再次,从双方履行情况来看,出租车公司将车辆出租给田某,田某按约缴纳租金,工作过程中,作为获取劳动报酬的主要生产资料出租汽车,在日常运营中由田某掌握,田某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等,无需到公司报道考勤、无需接受公司的直接指令性管理。即使存在出租车公司因行业规范的要求对田某进行的管理,亦区别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法律特征关系。

(通讯员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