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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检两长共同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9 字体:[ ]

11月22日,海门法院院长任智峰担任审判长审理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海门检察院检察长潘德峰出庭支持公诉。受疫情影响,该案被告人在海门看守所远程审室通过支云连线参加庭审。

2021年7月,海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陈某归还施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余元。2021年8月,该院向被告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被告人陈某与施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告人陈某未履行和解协议,该院又立案恢复执行上述判决。经查,被告人陈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于2021年8月间共计收入22万余元。但其并没有用于还款,而是用于偿还赌资、个人消费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故当庭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被告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无视人民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情节严重。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故意挑战司法权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任何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不要以身试法,藐视法律,对抗执行,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共筑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