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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渣土块引发车祸,七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 海门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5-13 字体:[ ]

一个掉落的渣土块,竟引发一起车祸。现场无监控、多辆渣土车经过、受害人举证困难,难道就此不了了之?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途径该事故地段的七辆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 8月1日,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事故地段时碰到渣土块后摔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调阅视频资料,共有8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径该事故地段,且缺乏防护措施,存在渣土掉落的隐患。故黄某某将各渣土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驾驶员起诉至海门法院,各保险公司在答辩时纷纷表示,无证据证明该渣土块系其公司承保车辆掉落,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应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方,而道路管理者未尽清扫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黄某某自身具有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车辆的驾驶员是否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等7名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的一个时间段内,分别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径了事故地段,且装载的渣土块均超过了栏板,并均未采取加盖篷布等防护措施,具有行驶过程中掉落渣土的危险隐患,引起事故发生的渣土块与7名驾驶员从同一地方所装载的渣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但是案涉渣土块究竟是哪辆车掉落的,因掉落现场既无监控,又无目击者,故无法确认。另有一名驾驶员虽在该时间段也驾驶车辆途径,但车辆为空车,没有掉落渣土块的可能性,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于道路管理者,虽然负有管理、清扫公共道路的职责,但采取的是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监管,在事故发生的短时间内要求清扫完成实属苛责,故道路管理者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赔偿义务。而受害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地段时,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掉落的渣土块,负次要责任。综上,基于7名驾驶员的行为系共同危险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法院认为7名驾驶员共同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相互负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承保上述7辆重型自卸货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黄某某鉴于保险公司均有赔偿能力,不要求保险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制度的确立,能够有效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得受害人摆脱必须举证具体侵权人的无奈与束手无策,使原本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更能打破互不承认、互相推诿的僵持局面,促进纷争解决,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与此同时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的作用,共同行为人需要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无疑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