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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返岗隔离期间死亡,算工伤吗?

来源: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01 字体:[ ]

2019年10月,耿某入职江苏南通一家餐饮公司做厨师。2020年1月21日,耿某回老家安徽蚌埠过年。当年春节过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复工复产后,安排耿某等人住在当地一家酒店,并按防疫规定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然而,在酒店隔离期间,耿某突发疾病死亡。2020年5月11日,耿某的父母和女儿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因工隔离期间突发疾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耿某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 2020年7月9日,南通市人社局认定耿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餐饮公司不认可,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通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审理认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出于防疫需要,参加复工返岗的外地员工均被要求采取隔离或医学观察等特殊应急措施。对此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作适当的扩大理解,以适应特殊情形下劳动方式的新变化。耿某返通复工前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指示在酒店隔离,并由公司为其提供用餐并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正常到岗前的特殊管理期间,应视为职工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此隔离地点及期间应视同为特殊时期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故本案所涉情形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2021年5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受新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复工返岗劳动者在复工前应用人单位要求而被实施特定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及隔离点应视为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视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该案审理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又体现了特殊时期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管责任和社会责任,能推动、引领社会大众更好地服从疫情管控,也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