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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来源: 启东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1-03-26 字体:[ ]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约车已不再是新事物。不少人会利用业余时间或者顺路跑几单“滴滴”来增加额外收入或者补贴油费。然而网约车在道路行驶也会遭遇事故,但很多司机并不知道网约车和普通家用轿车有点不一样,这背后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小李驾车回家,在滴滴平台上接了一个顺风车订单,以补贴部分油费。在送客人去火车站的路上却不幸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不治身亡,行人亲属向小李索赔数十万元。

小李本想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数百万元保险,足够覆盖所有赔偿。但是,当他向保险公司主张时,保险公司却告知他拒绝赔偿,他顿时就傻眼了。于是,行人亲属和小李向法院起诉讨说法,可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小李的诉求。小李非常纳闷,给汽车交保险还管用吗?

案件评析

根据相关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声明,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应当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5条第3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李在滴滴平台承接运输客人订单,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在事发时改变了车辆在投保时的非营业用途或家庭自用的性质,且未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事宜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将非营业用途或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必将导致车辆行驶里程、使用范围、所处环境等发生变化,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超出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拒赔,该部分损失由小李自行承担。

滴滴约车是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也给人们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但是,人们在利用滴滴平台进行约车服务时,还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并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使用滴滴平台约车服务获得实惠。

法条索引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5条第3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期形,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