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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

来源: 通讯员冯盼盼 记者何家玉 发布时间:2019-11-08 字体:[ ]

2012年,外乡人许某租用了海安市城东镇南屏村7组杨某的房屋经营电动车,苦心经营下,生意越做越红火。本想着再引进个品牌,扩大经营规模,让许某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6年1月8日,南屏村7组村民、80多岁的陈某纠集同村16名老人,以仓库占用村集体土地以及仓库门开在陈某祖坟上为由,采取静坐、拔电动车钥匙等方式,严重干扰许某的正常经营,并向许某强索“租金”8000元。无奈之下,许某给了4000元“租金”。得钱后,16人将钱平分,每人分得250元。

初尝甜头后,陈某等人又采取同样的方式,向另一家电动车店、两家大理石店分别索要了6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租金”。2016年7月,陈某等人纠集30多名老人,以多占集体土地、厂房外庄稼雨天被水淹等理由,向当地一家知名玻璃厂索要“租金”及庄稼赔偿款,即使厂主报警、民警极力劝说,也无济于事。

2018年8月,海安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重重疑点,承办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交换了意见,要求补充侦查。经查明,三家店铺所在土地均为已征收的国有土地,不存在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另一家店铺所使用的土地也已划归为“建设用地”,不属于承包地或宅基地。陈某等人在讯问过程中也均承认,已经享受到失地农民相关农保、社保政策。由此证明,陈某等人的行为是以“维权”为名的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涉案人员多、犯罪次数多,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已经不是一起单纯的共同犯罪,陈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结构特征、目的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

2018年9月25日,海安市检察院对陈某等9人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年11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首要分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庭审中,承办检察官还专门增加了法庭教育环节,指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充当“执法者”,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案件审查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引发此案的另一个原因是,村民小组长赵某在几年前将早已征收为国有的闲置土地私自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曾经也是村干部的陈某想效仿,才纠集其他老人去收“租金”。陈某还提出,现在公家只抓了自己,却不抓赵某。

海安市检察院将这一线索移送海安市纪委监察委。最终,村主任张某、村民小组长赵某等3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并退出违法所得6万余元。同时,海安检察院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分析本案的深层次原因和存在的监管问题。相关部门根据检察建议,积极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