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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综治中心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来源: 南通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3-16 字体:[ ]


项目概况

南通市综治中心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通长安网(http://www.ntzfw.org.cn/ntzfw/index.html)”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3月29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南通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员会的委托,就南通市综治中心改造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LDL202303037

2、项目名称:南通市综治中心改造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人民币325695.87元

5、最高限价:本次项目最高总价限价人民币325695.87元,首次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

6、采购需求:具体详见《第三章 项目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成交供应商须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历天内所有设备的供货、开挖回填、布线施工、安装、调试,并通过采购单位的功能测试、验收,且能投入使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具体资格要求详见第七章中的“资格审查文件”。

【特别提醒】

1、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的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如涉有),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本项目成交的供应商(以下称成交人),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请各供应商认真对照资格条件,如不符合要求的,无意或故意参与磋商响应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过程中,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件如为虚假或伪造,或者其他人员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参与磋商,一经发现则取消其磋商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上报有关部门后将其列入采购黑名单,视情公布在相关网站。如已成交,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由该供应商承担由此带来可能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 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点:南通市崇川路58号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24层

方 式:邮寄或现场领取。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采购文件领取申请表”(见附件)扫描件发至邮箱(252119303@qq.com),邮件主题“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邮件附件为“磋商文件领取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同时请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杜赟,联系电话:13773640999)领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领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17时,逾期或未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3月29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 点: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综合楼1702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响应文件开启

时 间:2023年3月29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 点: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综合楼1702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无。

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现场开标模式。

3、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项目需求、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单位提出,由采购单位负责答复;对项目磋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信息

名 称: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员会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

联系方式:刘先生 0513-852153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南通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崇川路58号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9号楼24层

联系方式:杜赟 13773640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513-85215397


【附件】磋商文件领取申请表.docx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