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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检察院着力提升司法权力监督管理质效

来源: 如皋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9-12-10 字体:[ ]

近年来,如皋市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通过放权、控权、用权,提升权力监督管理质效,强化司法办案效能建设,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工作做法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简报刊发,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动员会上推广了该院经验。

一、规范“放权”

一是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结合各部门检察工作特性,编制《岗位职责说明书》,明晰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内容和工作要求,既考虑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岗位横向差别,又兼顾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的角色纵向分工,通过明确职责促进检察权高效运行。二是细化职权清单。严格对照检察官职权清单的权限,对办案系统里的法律文书权限进行全面梳理,确定699份文书可不经审批由员额检察直接签发,做到“应放尽放、充分放权”。检察官自行决定逮捕的案件率为97.3%、自行决定起诉的案件率为99.5%。三是精简内设机构。将内设机构改革与落实司法责任制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立足四大检察全面均衡发展角度出发,将原有的19个部门精简为8个部门。突出专业化发展方向,组建专业化办案组全权办理专业化案件,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如该院扫黑除恶办案团队成功办理了两起省挂牌督办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先进集体”。

二、合理“控权”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监控。树立全局意识,按照案前、案中、案后三个流程节点打造全流程监管格局,确保“控权”不留死角。案前做到前置性指引,通过苏检掌上通发布“每日提醒”,就规范办案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引导,提升监管前瞻性。案中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监督管理平台为依托,48小时内整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程序性问题,做到监管实时性。案后以数据核查为抓手,规范案件填录,通过跟踪核心数据变化反映检察权运行情况,突出监管精准性。二是创新案件评查方式。转变以往“找茬”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创新开展述案评案活动,通过检察官自行申报和案管部门筛选确定述案清单,由检察官结合PPT围绕简要案情、诉讼进程、典型意义等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最后由评委团进行精品案件评选,以正向激励,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效。今年以来已举办述案评案2次,评选优秀案件20件。三是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业务督查机制》,量化考核打分,对于“用权”不规范的轻微问题及时提醒,严重问题立即通报,督促后仍不修正的进行检察长约谈,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问题分类化解,并将督查情况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网上开设“业务督查”专栏,公开“晒”业绩,今年已发布通报9期,通过压力传导,规范司法办案工作,切实做到放权而不放任。

三、科学“用权”

一是调整案件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案管部门大数据优势,摸清近三年来检察官办案底数,科学测算年平均办案量,重新调整案件分配机制,转变以往部门指定承办人的旧模式,根据捕诉一体、专业团队等司法改革新要求,在办案系统内将案件按罪名自动分流至相应部门,并随机确定办案组或检察官,明确部门办案的罪名边界,推动办案专业化、均衡化。二是落实入额领导带头办案。按照上级要求,将领导配置到办案一线,并给予相应的办案数指标,案管部门定期通报领导办案数量及完成进度,并核查办案质效。优先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配给入额院领导主办,凸显办案亲历性,有效实现基层检力回归一线。今年以来,院领导共办理批捕案件29件,公诉案件100件。三是探索扁平化管理模式。一个部门设立一个支部,支部书记由部门负责人兼任,部门副职配合部门负责人对党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实现齐抓共管。司法办案上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大部分案件由员额检察官根据职权清单行使自主决定权,少数案件需直接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取消层层审批制度,提升办案效率。